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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兴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214号被执行人李兴,男,生于1991年,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大姚县金碧镇凉桥村委会。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大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交清了全部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本院(2012)大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