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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仁人食品有限公司、泗县长沟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泗县仁人食品有限公司,泗县长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正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6年4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2,男,201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振平,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系魏李丽父亲。申请执行人:李长会,女,1952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守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翟守军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4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翟守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赔偿五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6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皖1324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1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