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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业文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文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肄业,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酒后驾驶粤D×××××号小汽车至国道324线雷打岭路段附近,因故强行将被害人陈某2正常驾驶的粤D×××××号小汽车逼停,双方发生口角,后陈业文陈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2的鼻子,继而双方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陈某2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业文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2的经济损失13.5万元,并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证情况、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礐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汕公(濠)鉴(活)字(201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公(濠)鉴(活)字(201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范某、陈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的罪行,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3.5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给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业文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谢礼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斌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