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熊某某、甯某某与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旭东,甯素珍,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392号原告熊旭东,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原告甯素珍,女,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期安,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廖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旭东、甯素珍与被告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旭东、甯素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熊旭东、甯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旭东、甯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熊旭东、甯素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