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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韩志强、韩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韩志强,韩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韩志强,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韩丽萍,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修文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志强、韩丽萍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