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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月松与黄良柏、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松,黄良柏,李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766号原告:陈月松。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良柏。被告:李春生。原告陈月松与被告黄良柏、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各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月松撤诉。案件受理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陈月松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