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月松与黄良柏、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松,黄良柏,李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766号原告:陈月松。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良柏。被告:李春生。原告陈月松与被告黄良柏、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各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月松撤诉。案件受理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陈月松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