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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詹天明承包经营户与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老院村第三村民小组、吴清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天明承包经营户,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老院村第三村民小组,吴清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595号原告:詹天明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詹天明,男,生于1945年8月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老院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袁楷,组长。被告:吴清斌,男,生于1947年11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超,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天明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老院村第三村民小组、吴清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天明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老院村第三村民小组、吴清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天明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老院村第三村民小组、吴清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天明承包经营户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周小波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