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亮与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鞠洪泉,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x元(包括材料款xx元;案件受理费1371元;利息1090.5元;执行费1751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751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