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11陈蓉与罗永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蓉,罗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841号申请人陈蓉,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永芳,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陈蓉申请执行罗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宣沁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