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11陈蓉与罗永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蓉,罗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841号申请人陈蓉,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永芳,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陈蓉申请执行罗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宣沁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