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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培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恒康机械有限公司、杨晓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军,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军,住所地忻州市新建南路*号*号楼*单元*层*户,证件号码142201197904010730。被执行人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定襄县��家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存。王培军与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定襄县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培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执行人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培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定襄恒康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培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贤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