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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建设诉与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肖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建设,肖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辖终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法定代表人:刘亚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佩然,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府城社区居委会金花路,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建设,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路亭。委托代理人:许春珍,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建国,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陶家岭村。上诉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原告肖建设诉与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肖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813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肖建设与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肖建国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自2015年5月12日肖建国签字确认与肖建设的债务关系时起,本案的合同关系已转变为债务关系。本案不该再按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肖建国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履行地为海南省东方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审 判 员 黄心宇审 判 员 陈海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灵聪书 记 员 张潇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