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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昌富谢某甲与谢明雄谢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昌富谢某甲,谢明雄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特3号申请人:谢昌富谢某甲,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申请人:谢明雄谢某乙,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昌富谢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明雄谢某乙死亡一案中,申请人谢昌富谢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昌富谢某甲在诉讼��,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昌富谢某甲撤回申请。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