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家贤与武二恩、薛云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家贤,武二恩,薛云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1084号原告武家贤,男,2007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2007********,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孔村村民,就读于孔村小学,住本村旧大街靳家巷35号。法定代理人赵中华(系原告母亲),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84********,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孔村农民,住本村旧大街靳家巷35号。委托代理人贾秋仙,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城湖东三街**号。被告武二恩(系原告爷爷),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211957********,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新民村农民,住本村。被告薛云仙(系原告奶奶),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新民村农民,住本村。原告武家贤与被告武二恩、薛云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武家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家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家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武家贤负担。审 判 长 姜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