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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不予受理起诉人孙敬霞民事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敬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534号起诉人:孙敬霞,女,汉族,1975年6月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苏荆晗,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人孙敬霞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孙敬霞提起的诉讼,涉及单位组织职工购买“团购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起诉人应向所在单位或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敬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