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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金盾物贸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金盾物贸实业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东风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韩常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金盾物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大北街*号。法定代表人:翟文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治市金盾物贸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上诉人屯留县麟绛镇西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