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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生诉被告洪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生,洪东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271号原告:张德生,男,生于1979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被告:洪东军,男,生于1976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梓潼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生诉被告洪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德生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