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委赔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委赔监35号阳焕乐:你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法委赔字第00003号决定,以该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原决定并作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你相应损失的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你与阮英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陂民商初字第38号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于2009年5月15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因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阮英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你的申请,黄陂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09)陂法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3)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033-1号执行裁定,两次终结对(2009)陂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依你的申请,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86号执行裁定,对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9)陂民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同时查明,你申请黄陂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于2016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受理案号为(2016)鄂01委赔6号。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解释(一)(法释(2011)4号)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之规定,因你申请执行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过程中尚未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你进行了释明,依据你的撤诉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准许你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且你申请黄陂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现已受理。故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