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0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3民初95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学生。原告暨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齐云东,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10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