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695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董事长。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崇禹,董事长。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