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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文斌与纪昌余、杨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斌,纪昌余,杨军,纪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斌,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纪昌余,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纪昌华,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孙文斌与被执行人纪昌余、杨军、纪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杨军所有的苏J×××××号机动车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等。被执行人纪昌余拍卖款等分配。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巍峰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