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永群申请执行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群,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罗永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黎欣,系该公司总经理。罗永群申请执行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陕0423民初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王宁应赔偿罗永群17972.5元,并承担诉讼费4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应赔偿罗永群9062.5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王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