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93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