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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计宗仁上诉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宗仁,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北京弘松然科贸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计宗仁,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少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锁,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松然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关厢街***号。法定代表人:郑连松。上诉人计宗仁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人北京弘松然科贸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计宗仁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计宗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计宗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计宗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保河审判员  任淳艺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