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宫淑兰与韩平堂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淑兰,韩平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第4559号原告:宫淑兰,女。被告:韩平堂,男。委托代理人:韩殿双。本院受理原告宫淑兰诉被告韩平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宫淑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淑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淑兰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