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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海云与金连秋、陈妙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云,金连秋,陈妙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49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云,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连秋,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妙聪,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张海云与金连秋、陈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39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云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金连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海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用8416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071元,被执行人陈妙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金连秋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度爿村南洋路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腾房困难,目前难以处置。另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妙聪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林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1081执34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云与被执行人金连秋(2016)浙1081执34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连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时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金连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10月24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