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宏芳与彭训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芳,彭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杨宏芳。被执行人彭训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训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由于冻结期限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结案,申请执行人杨宏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