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宏芳与彭训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芳,彭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杨宏芳。被执行人彭训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训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由于冻结期限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结案,申请执行人杨宏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