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与孙洪奇、沙金杰、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孙洪奇,沙金杰,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二段门市27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82246—X。负责人:张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洪奇,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庄河市大郑镇李屯村李山咀屯**号。被执行人:沙金杰,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沙家沟村**号。被执行人: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组织机构代码:67406787—7。法定代表人:姜作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洪奇、沙金杰、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03888.91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155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078元、执行费158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洪奇、沙金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