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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6民初8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告秦某某,��,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英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玉华、佟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秦某某到期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和被告秦某某于199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秦某(1995年7月27日出生),现已成年。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对秦某某了解较少,婚后秦某某经常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2、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亨泰小区18栋2门602号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有:结婚证2本、户口簿1份、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1份。被告秦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感情,双方可以共同生活。被告秦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秦某某于199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秦某(1995年7月27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姻存续期间拥有房屋一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五委31栋4门,该处房屋现已动迁。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结婚二十余年,并且婚后生育一女,双方有较深的婚姻基础。李某某与秦某���因琐事产生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某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凯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佟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