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0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收到通知后,逾期拒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