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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0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收到通知后,逾期拒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