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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龙江诉卢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江,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江,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亚,男,41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龙江诉卢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卢亚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一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龙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居住地址。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巴图达来审 判 员 赵 永 霞人民陪审员 王 洪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