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杜明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明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959号罪犯杜明勇,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湖北省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城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明勇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向被告人杜明勇、王健、蒋国伟追缴赃款人民币3360元,发还被害人黄川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明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明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杜明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杜明勇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明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