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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4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玉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