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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普明、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苗艳,陈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柳胜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苗艳,女。被执行人陈普明,男。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普明、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普明、苗艳付给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5元由陈普明、苗艳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普明、苗艳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