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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小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小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766号原告李飞,又名李晓飞,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李小玲,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李小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