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禹城市展越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张炜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展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张炜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70-1号申请人:禹城市展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辛店镇胜利油田十六队对过。法定代表人:张丁勤。被申请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炜权。被申请人:张炜权,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房产,产权人张欢。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张炜权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