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王易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王易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960号原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1057612955。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易庭,女,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林,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号世贸天阶A区1号楼,机构代码证79549046-0。负责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王易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