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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香与被告王林、苏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王林,苏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913号原告:杨春香,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林,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苏金宝,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杨春香与被告王林、苏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林、苏金宝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曹拥军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