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正良、刘继红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5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正良,刘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正良,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邻水县人。被执行人:刘继红,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邻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正良、刘继红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住房一套。本院裁定评估拍卖该住房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本次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