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钟美贤、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南礤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钟美贤,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南礤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805号原告: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72942364T。法定代表人:吴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美贤,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南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南礤村。原告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美贤、第三人广东省蕉岭县南礤镇南礤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0元,减半收取计7565元,由漳州福海林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丽红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