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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金与被执行人谢秀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金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7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