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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永卫与叶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卫,叶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242号原告:陈永卫,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夏兵,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波,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永卫与被告叶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永卫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计860.50元,由原告陈永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