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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特格希巴雅尔与赤峰晶澳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格希巴雅尔,赤峰晶澳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312号原告特格希巴雅尔,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赤峰晶澳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许建波,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民,男,1984年6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格希巴雅尔诉被告赤峰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动撤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格希巴雅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小牧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