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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与孙紫微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孙紫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殷勇,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孙紫微,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与孙紫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孙紫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紫微向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办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270元,仲裁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381元,但被执行人孙紫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紫微在中国工商银行旺苍支行账户上的存324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