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俊涛与卢俊青、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涛,卢俊青,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涛,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卢俊青,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84913-6。法定代表人:卢俊青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案字第8576号裁决书,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83225.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广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俊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浩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