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卢焕大与马越波、周霞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越波,周霞,卢焕大,杜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越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焕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雪峰。再审申请人马越波因与被申请人周霞、卢焕大、杜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越波申请再审称,二审期间,马越波未收到过传票,二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一、二审期间,杜雪峰对于涉案借款偿还情况均有表述,但是两次庭审表述不一致,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也未释明相关的权利义务。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法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经查,二审法院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按照马越波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传票,但被退回,故根据法律规定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马越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程序合法。杜雪峰在诉讼期间虽主张部分借款已经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越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闫 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