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人民法院,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当事人李某某,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