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萧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萧子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子荣,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萧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为157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