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被执行人王晓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晓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晓运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已受偿320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2执恢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