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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德安、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安,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360号申请人:陈德安,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春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李红娟,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徐香,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管玉波,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陈德安与被申请人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德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江海龙、高明以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金桂丽园12幢一层二层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宜字第××号、50××6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德安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