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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书爱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书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10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法定代表人崔绍营,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峥,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书爱,女,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史保才,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因杨书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经开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记、王峥,被上诉人杨书爱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保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2015年11月16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是:“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毛庄村2015年3月份各拆迁户每户的拆迁协议的内容,经延期后,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经2015年11月11日依法公示征求意见书,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同意公开的答复。因此,现将你本人的拆迁协议公开。”同时将杨书爱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毛庄社区村庄拆迁附着物补偿及各项费用核算表复印件一并邮寄给杨书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杨书爱系经开区明湖办事处毛庄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即原毛庄村村民)。毛庄村2009年-2010年第一次拆迁时并不涉及杨书爱家。毛庄村2012年4月份第二次拆迁时涉及,其房屋在2012年4月20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2015年3月份毛庄村进行第三次拆迁时也涉及到。2015年10月19日经开区管委会收到杨书爱“请公开毛庄村第三次拆迁2015年3月份每户的房屋拆迁协议”的申请。因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经开区管委会于同年11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延期通知书》并送达。同年11月11日经开区管委会向毛庄村全体村民作出《征求意见书》,征求村民是否同意公开2009年-2010年、2012年4月、2015年3月三次拆迁的每户拆迁发放明细账及每户的拆迁协议,如有村民同意公开上述内容可到毛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并将该征求意见书在毛庄社区居委会院内公示栏进行了张贴。截至11月15日无社区居民登记同意公开。同日,毛庄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经开区管委会,11月16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将杨书爱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毛庄社区村庄拆迁附着物补偿及各项费用核算表复印件一并邮寄给杨书爱。杨书爱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之规定,杨书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毛庄村第三次拆迁2015年3月份每户的房屋拆迁协议”,而据杨书爱持有的以及已经公开的房屋拆迁协议可见,该协议为格式合同,除各被拆迁户家庭安置人员、拆迁补偿及奖励、过渡安置、安置房购买、资金支付等具体数字和金额不一样外,其他内容均为格式条款,而上述各项目的具体数字和金额等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杨书爱系毛庄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原毛庄村村民),在毛庄村第三次2015年3月份拆迁中又是被拆迁户,其获取上述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便于其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故有权申请获取上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应当予以公开。案件中杨书爱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协议承载了各被拆迁户因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补助等费用的具体情况,即使这些信息构成被拆迁户的个人隐私,其也是因公共拆迁事件而获得,为保障拆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各被拆迁户应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经开区管委会单纯以涉及其他村民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意见其他村民不同意公开而拒绝公开其他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协议,未考虑到不公开该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影响,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所作信息公开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应予撤销,应当将政府信息以适当形式公开。因杨书爱本人的房屋拆迁协议已经公开,故无需重复公开。另杨书爱认为经开区管委向其公开的2012年4月20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假的,以及要求将房屋拆迁协议原件交付等均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经开区管委会2015年11月16日对杨书爱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拒绝公开毛庄村第三次拆迁2015年3月份中除本人之外其他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二、责令经开区管委会对杨书爱申请公开的毛庄村第三次拆迁2015年3月份中除本人之外其他拆迁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以适当形式公开。案件受理费50元,由经开区管委会负担。经开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其收到杨书爱的申请之后,因涉及案外人隐私,依照法定程序,征询意见无人同意,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作区分处理,将杨书爱的房屋拆迁协议予以公开。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杨书爱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的信息要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与申请人自身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杨书爱系毛庄村第三次拆迁中的被拆迁户,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经开区管委会辩称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本案杨书爱要求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政府信息,既关涉杨书爱的个人财产情况,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开区管委会在进行回复时以适当方式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保障了程序性权利,应予支持,但以涉案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杨书爱请求认定经开区管委会公开的自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虚假并要求将原件交付等问题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精精 关注公众号“”